聲音商標的顯著性研究是對聲音商標在品牌識別和消費者認知方面的重要性進行探索和評估的過程。聲音商標是通過特定的聲音元素或音樂片段來區分某個品牌或產品的標識符。聲音商標的目的是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提高品牌的辨識度和記憶度。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研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聲音的辨識度:這個研究關注于聲音商標是否具有足夠的獨特性和區分度,以使消費者能夠準確地辨認出該品牌或產品與其他競爭對手的區別。研究可以通過實驗設計、心理學測試和消費者調研等方法來評估聲音商標的辨識度。
②聲音的記憶度:這個研究關注于聲音商標是否能夠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且容易被召喚出來。研究可以通過記憶測試、聯想實驗和消費者回憶等方法來評估聲音商標的記憶度。
③聲音與品牌關聯的效果:這個研究關注于聲音商標是否能夠與品牌形象和價值觀相匹配,以及它是否能夠增強消費者對品牌的認知和情感連接。研究可以通過焦點小組討論、消費者調查和腦功能成像等方法來評估聲音商標與品牌關聯的效果。
④聲音商標的法律保護:這個研究關注于聲音商標在法律保護方面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研究可以通過分析相關法律條款、案例研究和專家訪談等方法來評估聲音商標的法律保護。
以上是聲音商標顯著性研究的一般方向和方法,通過深入研究聲音商標的辨識度、記憶度、品牌關聯效果和法律保護等因素,可以幫助企業更好地了解聲音商標在市場中的作用和價值,并制定相應的品牌戰略和管理策略。
經研究后有了對完善我國聲音商標顯著性判斷的若干建議:
對聲音商標顯著性標準的檢視商標并非一定是智力創造成果,但也不是簡單的標記,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器。知識產權保護商標目的在于防止混淆,據此提出顯著性的要求。根據產生方式,顯著性分為固有與獲得顯著性,聲音商標根據傳統商標分類,亦分為這兩種。眾所周知,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其具有標識及區別的能力,通過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形成穩定關聯并實現商標最核心的識別功能。如果僅以是否屬于法律所列明的缺乏顯著性或明確禁止注冊的聲音種類來判斷聲音商標的固有顯著性,將忽視聲音商標所發揮的區別作用并失去了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的劃分能指導聲音標識注冊,但是它們不能單獨確定商標權的保護范圍,而應共同確定。如果商標僅是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而沒有被經營者實際地進行使用,它不會也不可能變為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的工具,則該標識區別經營者的功能就偏弱。但是當前我國沒有明確通用性聲音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同時我國《商標法》僅對傳統可視性商標的通用名稱作出規定:一是注冊商標應是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且容易識別;二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注冊商標變為其核準商品的通用名稱時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這兩個相互矛盾的條款使通用性標識的去向變得模棱兩可。《聲音商標形式和實質審查標準(試行)》規定行業內通用聲音因缺乏顯著特征而不予核準注冊,但是否允許其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不得而知。
通用性聲音在我國應當不予以注冊為聲音商標且也不因獲得顯著性而予以注冊。一方面,因為《商標法》第11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 《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聲音商標的本身顯著性與使用產生顯著性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劃分是研究對其判斷的前提。以顯著性來源為標準分為兩類:一是聲音商標的本身顯著性,是指聲音標識自身能夠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并能發揮區別作用;二是聲音商標使用產生的顯著性,是指缺乏本身顯著性的聲音標識經過使用具有識別性和區別性,則該聲音商標被視為具有顯著特征。我國規定,在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獲得顯著特征。通常情況下,相關消費者不僅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眾,也是商標的直接感受者。因此,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要想對缺乏顯著性的聲音標識享有排他性權利,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
其次,應綜合聲音商標持續宣傳的程度和具體內容。由前文可知,聲音商標的使用與傳統商標不同,難以使用在產品外包裝或容器上。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的使用多見于廣告宣傳中,但會容易被相關公眾認為是廣告部分而非聲音商標識別,廣告宣傳的使用應達到使得聲音商標具有較高的辨識度效果,宣傳內容也應緊扣聲音商標和指定商品和服務,從而才能讓相關眾足以將其作為商標識別。最后,從使用情況整體判斷聲音商標的單獨使用能否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已有的司法判決中,聲音商標常與文字商標共同使用,鑒于相關公眾對圖文識別能力比聽覺感知強,法院會認定無法證明聲音商標的單獨顯著性,因此申請人應避免聲音商標與文字等商標的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