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書院“商音”調研團調研成果——聲音商標及其顯著性
聲音商標是一種非傳統的商標,它是以聲響、樂曲或歌曲等為要素,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聲音商標在知識經濟時代具有重要的價值,可以增強企業的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但是,聲音商標的注冊和保護也面臨著一些挑戰,如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斷、聲音商標的侵權認定、聲音商標的國際保護等。
對于聲音商標的顯著性,總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研究,分別是聲音商標顯著性的定義,分類以及判斷方式。
首先,聲音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聲音商標能夠在聽覺感知上具有可起到識別作用的特定節奏、旋律、音效,從而對其可否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出判斷。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可以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固有顯著性是指由于聲音本身的獨特性就可以使消費者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產生聯系,而無需通過后續使用取得顯著性。獲得顯著性是指在實際長期使用中,聲音商標通過廣告宣傳、媒體報道等方式,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了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聯系的印象。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斷應從聲音商標的自身顯著性和使用取得顯著性兩方面進行,并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所屬行業的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考察其整體在聽覺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識別作用的特定節奏、旋律、音效。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判斷還應參考國際上對聲音商標顯著性判斷的不同方法,如美國采用“第二含義”理論,歐盟采用“固有區分力”理論。歐洲固有區分力概念是指商標在注冊時是否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而不需要通過使用或廣告來獲得公眾的認知。這是歐盟商標法中判斷商標是否可注冊的一個重要標準。商標“第二含義”,是指直接表達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等特點的敘述性文字、圖形等或其組合,經過長期使用后,產生了原敘述性含義以外的、具有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特定來源功能的新含義。它實際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標的敘述性文字或者圖形等轉化而來,是受傳統商標法保護以外的商業標志 顯著性是商標的本質特征,同商標固有的顯著性相比,商標的“第二含義”是通過使用取得商標的顯著性的。
我國固有區分力+第二含義理論是指在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時,既要考慮商標本身是否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也要考慮商標是否因為使用而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了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相聯系的印象。這一理論是我國商標法對聲音商標顯著性判斷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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