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共同推選___________ 為我方參加訴訟的代表人,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推選人(或單位)發生效力。
特此證明。
推(tui)選(xuan)人(或單位):
年 月 日
附:
代表人住址:
電話:
注:
1、本件(jian)供民事(shi)、行政案件(jian)的共同(tong)訴(su)訟當(dang)事(shi)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su)訟時使(shi)用(yong)。
2、本件由全體(ti)推選人(單位)簽名或蓋章后遞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