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事實和為貴---民事訴訟調解典型案例
2011年3月,侯某雇傭殷某為其個人所辦的乳品廠做雇工,具體工作是生產加工乳制品和為縣城客戶送乳制品及批發零售乳制品。剛進廠時,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間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1800元-20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1年5月,雙方約定將固定工資變更為記件工資,殷某每送一個乳制品個人提成0.25元。殷某在工作期間,共為侯某送出和批發零售出乳制品48651個,價值72976.5元,交回現金55000元,但一直沒有得到勞動報酬。另外侯某還欠殷某父親牛奶款1000余元未付,但一直沒有為殷某父親出具欠條。
2012年1月12日,殷某辭職回家。回家前,殷某于1月10日交回了縣城固定客戶的明細帳,由其他工作人員繼續收賬。
2012年2月1日,殷某和侯某的合伙人朱某對帳目進行了清理,但因帳目混亂,無法搞清楚還有多少客戶的乳制品款沒有收回,具體哪些客戶的乳制品款沒有收回。
2012年3月,侯某將殷某起訴法院,要求殷某償付貨款17976.5元,甘肅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賈玉德作為殷某的代理人參加了訴訟。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侯某因為缺乏證據,在其請求不可能得到法庭支持的情況下不得已申請撤訴。2012年4月6日,某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某民初字第220號民事裁定書,準予侯某撤回起訴,侯某為此白白花費訴訟費249元,代理費千余元。
2013年2月,侯某第二次將殷某起訴法院,要求要求殷某償付貨款17976.5元,賈玉德律師再次作為殷某的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法庭審理一時陷入僵局,不得不中途休庭。
休庭期間,雙方代理人均耐心細致地向自己的當事人作正面工作,告訴自己的當事人必須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作為殷某代理人的賈玉德律師同時考慮到:如果此案不能調解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就不會化解,將來殷某的工資問題和殷某父親的牛奶款問題也不可能同時得到解決,這樣雙方至少還要打追索勞動報酬和債務糾紛兩場官司。這樣既增加了法院的訴累,浪費了審判資源,還會使雙方當事人多花費數千元的訴訟費、代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到最后雙方當事人都得不償失。經過近兩個小時的思想工作,殷某的父親終于承認殷某手中確實有已經收回但沒有交給侯某的乳制品款。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由殷某于2013年3月20日前償付侯某貨款4000元的協議,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庭外達成的協議依法制作了(2013)某某民初字第96號民事調解書,殷某的工資問題和殷某父親的牛奶款問題也同時得到解決。
辦案感言
1、“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通則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在民事活動中都嚴格遵守這一原則,就會最大限度地避免民事糾紛的發生;
2、用工單位一定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也有據可依,使問題的解決簡單化;
3、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一旦與職工發生糾紛,也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4、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應當在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前題下,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為了討好自己的當事人或者多代理案件而挑詞架訟,為自己的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5、和法官相(xiang)互配合、相(xiang)互監督、相(xiang)互制約化解雙方(fang)當(dang)事人(ren)之間的矛盾糾(jiu)紛是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職責。作為(wei)當(dang)事人(ren)的代理人(ren),一定要切實為(wei)當(dang)事人(ren)的利(li)益著(zhu)想,不能為(wei)了(le)自己的私(si)利(li)而使當(dang)事人(ren)的利(li)益受到損害(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