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999年1月20日11時50分于12時30分止
地點:金水分局刑偵九中隊
詢問人姓名:程海濤記錄人姓名:許帥軍
被詢問人姓名:慎紅民族:漢曾用名:慎麗
性別:女年齡:29歲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職務:
原籍貫:××市
現住址:××市東大街8號
問:你今天來派出所干什么?
答:報案,我的手機被小偷偷走了。
問:你把事情經過說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點多鐘,我去兒童醫院給兒子取藥,我把我的手機放在我的左邊的口袋里裝著,當時,在我給兒子送病歷單的時間,從我的后面擠過去一男青年,站了一會兒,就走了,停了幾分鐘聽見有人喊誰的手機丟了,我聽到喊聲,看見一個高個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機,我一看是我的手機,我隨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機不見了,這時我聽見高個兒青年說,我們是公安局的,我過去說手機是我的,同時,看到旁邊幾個人抓住一個男青年,這個人正是我剛才在我身后擠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夾克,下身蘭褲子,年齡大約在30歲左右。隨后我和公安人員一塊到派出所。
問:你的手機是多少號,價值多少錢,什么時間買的?
答:手機號1383865230,價值2500元錢,我是98年5月份買的。
問:你以上所說的是否實話?
答:是實話。
以上記錄看過,和我講的一樣。
慎紅(指印)
1、當事人在被檢查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由來或當事人與被檢查場所的關系;
2、場所的概況。情況復雜的場所應交代方位,必要時繪圖說明;
3、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擺放位置、使用情況及相關的書證、物證;
4、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人員的活動情況,包括當事人及其職工、幫工以及顧問、消費者的情況;
5、檢查人員檢查的活動及結果;
6、當事人在檢查活動中的異常表現及其行為;
7、交代現場詢問當事人、旁證人員,現場攝影、錄像、繪圖,當事人主動提交的證據的情況;
8、交代抽樣取證、強制措施的情況。情況復雜、規模較大的場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檢查人員按照各自的檢查任務,分別制作筆錄,但最后應制作匯總筆錄,總領整個檢查情況。
9、《現場檢查筆錄》應在現場檢查時當場制作,不能今天檢查,第二天才完成筆錄。
10、筆錄寫好后要交給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并由當事人簽章(逐頁)。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 有其他人在場時,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檢查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