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陸______訴張______繼承案
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點:北京市______律師事務所會議室
主持人:陳______
參加討論律師:陳______、郭______、劉______、杜______
記錄人:杜______
案情:
陸______生前系______市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市建一公司)木工,______年________月被中國建筑總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派往美國關島太平洋建筑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建筑公司)工作,合同期______年。其間,太平洋建筑公司對包括陸______在內的全體勞工向美國關島中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關島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陸______在關島工作時被玻璃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陸______留有遺產1892.50美元及衣物,被其父母取回。陸______生前曾帶回彩電、金首飾及l000美元等財產,實物所值1165美元.陸______生前未留下遺囑。陸______死亡后,其父陸______、母蔡______以死者親屬名義寫信到美國,追索雇主責任保險賠款,并詢問被保險人有無指定受益人。關島保險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答復一凡向死者親屬提供被保險人投保所指定受益人的依據,而是按美國《雇員賠償法》有關條款規定,確定陸______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為其配偶張______和女兒陸______,并告知按死者平均每周工資210美元計算,配偶每周應獲得35%,女兒每周應獲得15%;職業死亡最高賠償領為4萬美元。美國寄了一個月的保險賠償金840美元后,張______、陸______即向美國提出一次性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要求。
_____年______月,美國關島政府勞工部工人賠償委員會批準關島保險公司一次性付清4萬美元保險賠償金申請,并將4萬美元保險賠償金指名匯給張______。同年7月,張______領取這筆保險賠償金后自愿捐贈2萬元給市建一公司,市建一公司以解決張______工作調動、生活及償還陸______國外債務為由,接受了贈與,雙方遂辦理了公證手續。陸______之父陸______、母蔡______、也主張分割4萬美元保險賠償金,張______不同意。_____年__ ___月,陸______、蔡______向南京市_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陸______遺產,分割4萬美元保險賠償金。
主持人(陳______):本案是繼承案件和保險賠償金權屬案件的合并審理。繼承案件中,因原、被告均為中國公民,被繼承人陸______也是中國公民,生前沒有留下遺囑,繼承的標的物是雙方主事人一致認可的動產火聯〕_美元,所以適用我國繼承法中的法定繼承條款,判決第一順序繼承人陳______、蔡______、張______、陸______各繼承漢______)美元,對此大家認識一致。在涉外保險賠償金權屬糾紛部分涉及到涉外動產所有權的法律適用問題。國際私法中,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因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而產生不同的結果,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沖突。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適用(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至于涉外動產所有權法律適用目前尚無法律規定,請各位討論一下。
劉______:美國關島保險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的復函只答復了陸______生前參加了保險,并依據美國有關法律規定,確認陸______配偶和女兒是保險賠償金的合法受益人,但未對陸______是否指定受益人作出明確答復,應當視為陸______投保時沒有指定受益人。《民法通則)第8章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本案中太平洋建筑公司為陸______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旨在保陣工人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時向死者生前曾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予以經濟上的補償和幫助。
陸______系我國公民,生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就是原、被告四人,他們均系我國公民,居住生活在我國境內,爭議的標的物4萬美元也已匯入我國境內,在美國發生的法律事實已告結束,因而我國成為保險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我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我國是主權國家,不應受他國法律的影響。在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4萬美元應判歸原、被告所有。張______單方處分4萬美元,贈與市建一公司,侵犯了共有人的利益,其行為無效,市建一公司應返還張______2萬美元保險賠償金。
杜__ __:雖然對涉外動產所有權的法律適用我國尚無法律規定,但《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縱現國際私法領域,不難發現,隨著國際經濟和國際商品流轉的進一步發展,涉外民事法律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
以往適用的“動產隨人”原則已不能適應解決涉外動產物權、所有權的實際需要,越來越多的國家從本國經濟和主權要求出發,同意適用法律關系中標的物所在地國家法律解決日漸增多的動產所有權這類法律沖突。因為物權的排他支配性質,對第三者經濟利益有決定性影響,而且對于某一個國家的物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操作起來將有許多不方便,給國際民事交往的安全和穩定帶來影響。
因而現在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解決涉外動產所有權已被許多國家用立法形式加以確認或為司法實踐所公認,成為國際慣例。案件審理中有法依法,沒有法依政策;涉外案件沒有法律規定和國際公約約定的,就適用國際慣例。因此該保險賠償金權屬問題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美國關島保險法規。在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情況下,應按美國法將4萬美元保險賠償金判歸張______和陸______所有。
陳______:好,今(jin)天的討論就到這(zhe)兒。